| 构筑物业管理和公用事业的新型关系 | 本文所谓“公用事业”主要指的是,在物业管理区域内,与物业管理和服务有关的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环卫、通讯等单位。 在物业管理区域中,公用事业与物业管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。在物业管理的矛盾中,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它们的职责不清、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所造成的。尽管各地政府,有关行业采取了许多措施,为解决“矛盾”起到了一点作用,但总体效果不大。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,去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、实施的中国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第四十五条规定:物业管理区域内,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 通讯、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。第五十二条规定“供水、 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讯、有线电视等单位,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 和设施设备维修、养护的责任。” 这为解决“矛盾”,构筑物业管理和公用事业的新型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及操作思路。
一、公用事业与物业管理矛盾的现状及原因 在我国,公用事业与物业管理的关系就像一根水管,大直径的是公用事业,小直径的是物业管理。大水管通过小水管流入百姓家中。在同一个小区中,许多公用事业项目要通过物业管理共同管理、实施。 过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,物业公司与公用事业基本上属于同类行业,即房产属于国家,公用事业、房管所行使政府职能,谁管都一样。现在房产属于业主,物业公 司与业主是双方认定的合同关系,物业公司接受委托,履行合同; 而公用事业单位依旧行使政府权利,他们与物业公司或业主所签署的是权利和义务不相等的“格式 合同”(有人把它称为 “霸王条款”。) 本文以本公司及浦东新区一些物业公司与公用事业的矛盾为例,并加以分析,试图找到解决矛盾和建立新型关系的途径。 1、物业有责无权 按照《条例》,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环卫、通讯等公用事业在本质上与物业管理并没有关系,但由于历史所造成的原因,物业管理要无偿承担代收代付代抄表,以及 相关管线、设施的管理职能。事实上, 不少业户及有关方面也认为这是物业管理的份内事。所以一旦业户与公用事业发生纠纷,有时业户(社会舆论)就会责怪物业的“不作为”,似乎与公用事业单位没有多大的关系。如:某小区的一幢楼,三家住户(单位)合用一个总电表。某年某月一住户因故未付费,物业公司多方做工 作,也未收到。物业公司只能将两家住户的电费缴供电局。但供电部门拒收,称,必须全部收齐才能解缴。不日,供电部门在物业和住户都不知情的情况下,对整幢 楼实施停电措施。业户认为,一家不交费造成三家停电,这是供电部门的侵权行为,于是向媒体投诉。媒体在报道时,没有涉及供电部门,而是对物业的“不作为” 作了一番评价,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。后来媒体重新调查了以后,又做了一次报道,才挽回了影响。 2、物业承担了难以承担的责任 某小区一根地下水管破裂,造成小区业户用水困难。物业公司向自来水公司报修,此时业户也陆陆续续来管理处报修。但自来水公司未明确表示何时能修复,只是说 会赶紧过来。可几小时过去了,应急人员还未到,虽然不少业户知道,水管爆裂应该向自来水公司报修,但此时物业公司管理处已挤满了前来报修的人,他们非要物 业公司帮助解决。管理处经理见情况比较紧急,立即联系上海市消防总队前来援助,直到消防队到来以后,事态才算平息。 | 来到管理处,指责物业管理不作为,并要求赔偿,尽管物业管理处百般解释,但依旧无济于事。象这样的事情,物业公司经常会遇到。 3、发生矛盾,公用事业说了算 前不久,我们对公用事业的有关行规进行了调查,发现在“违约责任”的条款中, 公用事业都是要求对方承担,找不到他们自己承担的部分,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如 此。当公用事业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时,往往公用事业说了算。如,一次,由于供电局道路施工不慎,引起小区三次跳电,变频泵烧毁(每只要7000元),不能 正常供水, 照理供电局应该承担责任,但是供电局有关人士说,他们对企业没有赔偿责任。 供电局对小区的电费可以随意涨价,物业公司却不能申辩。如,一家小区里的商铺, 供电局在不出具任何文件情况下,将电费上涨30%。物业无奈只能与商铺各承担一半。还有,供电局可以单方改变用电性质。在我们的调查中,许多小区都存在这样的问题。 在上海,许多大楼的配电间由供电局管理,而从配电间到业主家的线路由物业公司负责。 一次某小区发生了零点漂移,业主家中电器损坏。于是业主起诉供电局,虽 是业主胜诉,但结果却是协调解决,不写进判决书,没有达到通过判决分清责任,让业主在名份上和实际上都讨回公道的目的。 在许多人眼里,公用事业单位代表政府,而物业公司只是企业行为。同时,物业行业竞争非常激烈, 而公用事业却属于垄断行业。所以双方信息不对称、地位悬殊, 在许多人眼里,包括业主与从业人员,公用事业单位制定的行规,就是“法”。所以在矛盾中,物业行业属于绝对“弱势”。 就上海而言,专门针对公用事业和物业管理的政策很少,即使有的也不配套。如对于物业公司的代收代付业务, 税务部门以其代收额作为税基征收营业税,扩大了税基范围,额外增加了物业公司的税务负担。 4、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我国现有对公用事业行业的监督机制不健全,也是造成“矛盾”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。 特别是监督信息的不对称、不完全,使政府的监督往往走过场。 长期以来,我国法律很少规定公用事业单位有公开其文件、权力内容的义务和责任, 逐渐形成了内部行政的习惯做法,客观上为“霸王条例”提供了“天然屏障”。 因此,社会呼吁取消“霸王条款”,建立公用事业运作的新规范。目前,国家和不少地方消协等相关部门,正相继出台反“霸王条款”的规定。
二、“矛盾”使物业公司负担重重 根据我们的调查,不少物业公司亏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承担公用事业“责任”所造成的。这些责任包括代收代付(差额)的支出、环卫清运费、保安员管理费、各类设施设备检测费等,致使物业公司成本居高不下。 物业公司负担调查表 面积单位:万平方米  注:(1)样本来源:浦东花木和东陆地区; (2)“环卫清运费”是指环卫部门向物业公司收取的垃圾清运费; (3)“垫付公共能耗费”主要指公共照明费用; (4)“各类检测费”包括电梯、水箱、消防系统、避雷系统、环保等检测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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